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征稅,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,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。簡言之,即使在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,但如果公司業(yè)務利潤并非來自香港,公司便可于申報香港利得稅時,同時向香港稅局申請“離岸收入”以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。
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,所以并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于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。利潤是否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,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。
所以香港公司在稅務上應做出怎樣的安排才能完全符合“離岸收入”之利得稅豁免要求,香港稅局并未有明確的規(guī)定。
只要貴司的業(yè)務沒有改變,在稅務局的慣常做法下,申請離岸豁免一次便可,不需要每年都持續(xù)申請。
若申請成功后,稅局會視貴司以后年度都是離岸,會不定時復查,以我們的經驗來說,短則兩年一次,長則十年以上都沒有復查過。
如貴司的業(yè)務于某一年度有所變更,只要在核數報告與稅表上寫清楚,稅局就會再次出信詢問新業(yè)務的離岸性質,相當于需要重新申請離岸豁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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